本规范由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资源节省与环境保护司、工业与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规范由全国动力根底与办理规范化技能委员会(SAC/TC20)归 口 。
本规范规则了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以及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
机(以下同称: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和实验办法。
本规范适用于1140V及以下的电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外功率为0.55kW~375kW,
极数为2极、4极、6极、8极、10极、12极和16极,单速关闭自扇冷式,接连工作制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1000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外功率为0.55kW~110kW电梯用永磁同步电
动机;1000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外功率为0.55kW~90kW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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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但凡不注日期的引证文件,其最新版别(包含一切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068-2008 轴中心高为56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荡 振荡的丈量、鉴定及限值
GB 10069.3-200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办法及限值 第3部分:噪声限值
永磁同步电动机的功能、安全功能、防爆功能、噪声和振荡要求应别离契合 GB 755-2008、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间1级功率最高。各类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效等级在额外
输出功率下的实测功率均应不低于表1、表2和表3的规则,其容差应契合GB 755-2008第12章的规则。
表中未列出额外功率值的永磁同步电动机,其功率用线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在额外输出功率下的实测功率均应不低于表1、表2和表3中3级的规则。
永磁同步电动机方针能效限定值在额外输出功率下的实测功率应不低于表1、表2和表3中2级
的规则,其值在本规范施行之日5年后开端施行,并代替4.3中的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
永磁同步电动机节能评价值在额外输出功率下的实测功率应不低于表1、表2和表3中2级的规则。
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电动机功率应按GB/T 22669-2008中10.2.2的“丈量输入-输出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的功率参照GB/T 22670-2008中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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