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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云观点 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破茧成蝶的智慧之道

  (原创作者:寄云科技能源事业部 娄勇刚)在全球能源转型的壮阔浪潮中,电力市场正经历着一场深刻且意义非凡的变革。新型经营主体恰似一群闪耀的新星,凭借其独特的技术专长和创新的运营模式,成为引领电力行业迈向新时代的关键力量,为电力市场注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活力,开启了一段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新征程。【寄云科技观点分享之智慧能源专栏】

  新型经营主体涉及多种技术和设备,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严重阻碍了其协同发展。不同厂家生产的分布式电源、储能设备等在接口规范、通信协议、性能指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系统集成和协同运行困难。

  在某虚拟电厂项目中,部分分布式光伏逆变器的通信协议与虚拟电厂控制管理系统不兼容,数据传输延迟达到2秒,没办法实现实时数据交互和远程控制,影响整体调度效果。

  某智能微电网项目中,不一样的品牌的储能电池在充放电接口标准上不一致,使得储能系统的集成变得复杂,增加了建设成本和时间,同时也影响了储能设备在电网调频、调压等辅助服务中的快速响应能力。

  一些分布式电源项目中,不同厂家的风力发电机和太阳能光伏板在功率控制和电压调节等性能指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在并入电网时,难以实现稳定的功率输出和电压匹配,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挑战。

  在能源管理系统方面,不同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在数据格式、通信接口等方面各不相同,使得新型经营主体在整合多个能源管理系统时,面临数据无法共享、功能无法协同的问题,没办法实现对能源的高效综合管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行业需加快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加强设备相互连通测试,推动企业依标准研发生产,提高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国家有关部门应牵头组织标准制定工作,预计在2025年底前出台一批关键技术标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电力市场的价格机制、交易规则等不能完全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在价格机制方面,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时,补偿价格往往无法充足表现其灵活性和可靠性价值,导致储能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 储能项目收益低:在某些地区的电力市场中,储能参与调频辅助服务时,虽然能够快速响应系统频率变化,提供稳定的调节能力,但所获得的补偿价格仅为其实际成本的50%左右。以一个10MW/20MWh的储能项目为例,每年参与调频辅助服务的成本约为500万元,但获得的补偿收益仅250万元左右,投资回收期长达10年以上,导致企业投资储能项目的积极性受挫,一些原本计划建设的储能项目被迫搁置或延缓。

  ■ 分布式光伏补贴政策不完善:部分地区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不够明确和稳定。一些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初期,按照当时的补贴政策预期能轻松的获得较好的收益,但随市场情况变化和政策调整,补贴标准降低或补贴发放延迟。例如,某地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最初每度电可获得0.3元的补贴,在项目运行两年后,补贴标准突然降至0.1元,且补贴资金发放周期从原来的月度变为季度,导致项目收益一下子就下降,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 市场准入限制:在一些电力市场中,新型经营主体如虚拟电厂和智能微电网,在申请市场准入时面临严格且复杂的条件,这使得一些规模较小但具有创新模式的虚拟电厂难以进入市场。以某地区新成立的一家虚拟电厂为例,其虽然有着先进的控制技术和灵活的运营模式,但由于分布式电源装机容量未达到准入标准的50MW,而没有办法获得市场准入资格,限制了其业务的开展。

  ■ 电量结算繁琐与偏差考核严格:部分地区对分布式电源的上网电量结算流程繁琐,不仅需要企业提交大量的纸质材料,还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导致结算周期较长。同时,偏差考核标准过于严格,对于分布式电源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的偏差容忍度较低。例如,某分布式光伏电站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偏差达到15%,按照当地的偏差考核规定,需要支付高额的偏差考核费用,这对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 电力交易合同限制:当前电力市场中,部分交易合同的期限和灵活性设置不合理,不足以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例如,一些地区的电力交易合同期限通常为一年或更长,对于虚拟电厂和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来说,由于其业务模式的灵活性和市场情况的多变性,需要更短期限、更灵活的交易合同。如某虚拟电厂在运营过程中,遇到了市场行情报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但由于其签订的是一年期固定价格的交易合同,无法及时作出调整交易策略,导致收益受损。

  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完善市场机制,建立科学合理价格体系,根据新型经营主体服务特性和成本结构制定补偿机制;简化交易规则,优化市场准入和电量结算流程,确保公平竞争。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市场机制将逐步完善,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参与度和盈利能力。

  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商业模式盈利困难。以能源费用托管模式为例,一些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在项目前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能源系统改造,但由于节能效益的实现需要一段时间,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用能单位信用风险、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盈利空间存在限制,甚至有可能出现亏损。

  某综合能源服务企业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前期投资800万元,由于用能单位延迟支付节能收益分成,且能源价格下降导致收益减少,项目在运营前两年处于亏损状态。为应对这一困境,企业应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融资模式,如采用能源合同管理(EPC)与融资租赁结合方式,降低前期投资压力;同时,通过提高能源服务质量、拓展增值服务业务增加收入来源。例如,提供能源数据分析、设备维护等增值服务,预计可使项目盈利提升15%。政府也应出台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商业模式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