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于2022年3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8号)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2年7月21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以房地产投资投资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2)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3)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4)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200,000股(按截至成分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的三个日历月计算)。
5)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长期资金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CBOE BZX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分股选取参考日截止前确定(包括该月)。因分拆事件而纳入指数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资格限制。
6)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合纳(2)选样方法
指数成份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2)在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100名的发行人也将被选入指数。
3)若符合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份股调整中名列前100或于上次成份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排名为第101-125位的指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4)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100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此处编制方案由英文翻译而成,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为准。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入资金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方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最重要的包含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境内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等;(2)市场风险;(3)境外投资风险,最重要的包含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及税务风险等;(4)流动性风险;(5)基金份额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7)退市风险。其它风险包括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一定的概率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是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依据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里面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3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的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的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里面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里面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和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公开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的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和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没有办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商:指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28、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9、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即纳斯达克100指数及其未来有几率发生的变更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券公司
35、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和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允许超出3个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别的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别的业务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少数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和/或标的指数涨跌幅等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公开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8、营业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和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专员助理、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巡察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工会主席。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EO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EO。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CEO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易首席技术官、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13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10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起,转型为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0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2023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05人(不含子公司),其中69.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有着非常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板块组成。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的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机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一直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机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构建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工作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CEO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工作职责进行自律。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慢慢地增加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通过对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做多元化的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所有的环节的改进实施。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最重要的包含:组织架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有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的过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方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真实的操作中遵照实施。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最重要的包含: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热情参加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检验其是不是满足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依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逐渐完备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慢慢的变成了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券互助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慢慢地增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逐步扩大,托管业务品种持续不断的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托管业务的法律和法规、行业监督管理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操作的过程,能够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顺利利地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做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做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做监控,如发现投资不正常的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方法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年,自1924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36.74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15.4 %。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AA-(标准普尔)及Aa1(穆迪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3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2022年12月31日道富拥有近4万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华安证券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3月25日证监许可〔2022〕62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这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69,701,000.00块钱;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9,640.00块钱。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2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98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块钱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69,701,000.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9,640.0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69,720,640.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公开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另外的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这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7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真正开始管理本基金。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自身的需求,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明显的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做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和/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经调整的 T-1日预计开盘价、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汇率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
五、在法律和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意味着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未完)src=